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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1年3月15日政协抚州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3日政协抚州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和谐社会,为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依据《政协抚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利用提案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信息,为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六)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七)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八)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外兄弟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与本市各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九)加强与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需以市政协和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对于为提案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人员,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可以活动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交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使用本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字迹工整,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小组署名并加盖所在专门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规定大会提案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或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内容繁杂、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单纯为本地区、本单位要资金、争项目、增加机构编制而没有充足理由的; 
     (十一)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并案处理后的提案为联名提案,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提案的提案者为第一提案者,并及时告知其他提案者。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市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提案委员会送中共抚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抚州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省驻抚单位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办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抚州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抚州市委督查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提案科。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委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五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后,要认真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一个月内向承办单位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当年的提案、复文及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市的县(区)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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