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7日提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好政协提案,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每年重点抓好部分提案承办大户的督办工作,以点带面,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每年具体督办多少个单位,或督办那些单位,视当年承办政协提案大户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商定。
2、在提案办理中期(交办后3-4个月),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了解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商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在提案办理后期(交办后5-6个月或每年的第四季度),采取专题视察、“回头看”、“跟踪问效”等方式,检查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防止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对提案者“不满意”的提案,要督促承办单位进行“二次办理”,并对提案者再答复,直至提案办结为止。
4、提案督办活动分成若干个组,原则上由副主任带队。具体活动时间、方式、人员安排、督办对象等,由提案委员会根据当年的情况商定,并制定具体督办工作方案。 5、提案督办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并向所督办的承办单位反馈督办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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