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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抚州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试行)
(2004年9月23日市政协一届三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优秀提案评选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并取得实效,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鼓励市政协委员以及各参加单位撰写高质量的提案,更好地为党政决策服务,为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政协抚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市政协一届二十九次主席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提案是提案自身高质量和提案办理高效益的统一。优秀提案不仅仅限于一般提案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而应注重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提案办理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优秀提案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数量控制在当年提案总数的8-10%。
    第三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引导和激励政协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注重质量,积极运用提案形式为抚州市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持续协调科学发展献计出力。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参评提案必须是市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
     第五条 参评提案必须切合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难点,所提意见和建议引起党政重视,对促进发展,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产生直接效果。优秀提案基本条件是:
    1、提案必须围绕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重要或比较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三性”要求,内容充实,主题鲜明,说理充分,实事求是,言简意赅,一事一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易于承办单位操作;
    3、提案的办理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通过承办单位的认真办理,已纳入领导决策程序,推动了有关部门的工作,使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
    第六条 优秀提案评选应注重提案办理成效,对已采纳落实的A类提案应占优秀提案的60%以上,列入计划逐步落实的B类提案占35%左右,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暂不能落实的C类提案原则上不参评。有的提案虽因条件限制不能落实,但潜在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较大,也可有代表性的评为优秀提案。
第三章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优秀提案评选方法主要采取推荐、初选、考察、审查、审批等程序。
    第八条 推荐。集体(由市政协各参加单位提出的)提案,由提案者单位自荐,并注明推荐的简要理由。个人(包括联名)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承办单位共同协商,并在征求提案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第九条 初选。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依照优秀提案标准,根据推荐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核实有关参评材料,按照1∶2的比例提出候选提案。
    第十条 考察。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或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对初选提案进行考察、调研,也可以召开座谈会,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协商,提出拟评优秀提案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审查拟评优秀提案。对是否评为优秀提案争议较大的,采取表决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审批。优秀提案的确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批,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原则
    第十三条 优秀提案评选工作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委托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优秀提案评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表彰优秀提案以市政协名义在市政协全会期间进行。
    第十六条 凡优秀提案都给予奖励,发给荣誉证书及适当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选优秀提案时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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