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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的意见(试行)
(2001年6月7日市政协一届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抚协发〔2001〕10号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促进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提案办理运作层次和质量,加大督办力度,根据江西省政协《关于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的意见(试行)》和《政协抚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主席、副主席督办的提案,主要是指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反映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对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有建设性意见或有较好参考价值,对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能起到较大作用的提案中的部分提案。
    二、主席、副主席督办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从当年的政协提案中,选出一部分作为初选件,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报分管副主席审定。
    主席、副主席从审定的提案中,一般按工作分工自行选择一至两件领衔督办,并由提案委员会报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三、确定由主席、副主席督办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要与提案承办单位就督办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协商,制定工作方案,报请领衔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审批后实施。
    参与督办的人员为提案人、提案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等。并邀请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督办工作可采取书面批示,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调查视察、现场办案等形式,以促进提案办理的落实。
    四、提案督办情况须向主席会议组成人员或向主席会议汇报。必要时以专报、简报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
    五、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注意组织宣传报道。
    六、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根据领衔督办主席或副主席的意见组织实施,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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