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抚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总则第二条指出,“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这里对政协提案定义的表述,明确了以下五要素,即(1)提案者只能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政协委员。(2)提案的承接单位是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表明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行为。(3)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才能成为正式提案。(4)立案后要交有关部门办理答复。(5)是书面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属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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