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
政协抚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市政协成立以来,在中共抚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全体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和《政协抚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案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它涉及提出提案的全体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涉及办理提案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而绝不仅仅是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也不只是政协组织自身的工作,而是一项涉及全局、影响全局的重要工作。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办理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责任落实到人。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注意提高办理人员素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积极推进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具体办理工作
提案办理是发挥提案作用的关键环节,各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一)交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委、市政府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集中交办。尽量避免将提案交由提案者所在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按收文程序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交办会后10日内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
(二)分办、主办、会办和合办
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明确分别办理、主办与会办、合办单位。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提案者;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一致,把双方办理意见汇总后答复提案者;指明合办的,须共同办理并联名答复提案者。
(三)办理期限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办理,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5个月内办复(一般不超过6个月);闭会期间(平时)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个别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四)办理要求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狠抓落实,讲求实效。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五)复文要求
1、提案复文要按统一的规范文件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2、复文要根据办复情况,在正文的右上角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明“分类: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标明“分类:B”;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标明“分类:C”;提案只能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明“分类:D”。
3、复文的寄送。委员(联名)提案,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等提案,复文寄送提案者单位,寄送复文要同时寄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及贴有邮票的回执信封。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所属部门的复文,要加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复文,要加抄市政府办公室。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
有条件的承办单位,可以将复文按规定格式用Word文档复制在软盘上,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六)建立档案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将当年的提案、复文、提案者反馈的《意见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三、重点提案的办理
承办单位每年应确定部分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应集中时间和人力,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对于提案中反映市委市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要亲自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对于一些综合性较强、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提案,应通过召开协商座谈会、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承办单位确定重点办理的提案,于交办会后10日内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
承办单位要建立联系提案者制度,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在办理过程中,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开门办案、现场办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提案者共商提案解决办法。
承办单位要加强《意见表》的收集工作,对提案者反馈的《意见表》为不满意的,要进一步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和协商,继续办理,着力提高提案“落实率”和提案者“满意率”。承办单位收到的《意见表》应复印1份,送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办理工作总结
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送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按党委或政府系统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提案办理科)。对在提案办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评选推荐优秀提案
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推荐情况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于当年11月上旬以前一并送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优秀提案的基本条件是:
(一)提案内容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地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重要或比较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或提案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要求,主题鲜明,说理充分,实事求是,言简意赅,一事一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易于承办单位操作;
(三)提案的办理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通过承办单位的认真办理,已纳入领导决策程序,推动了有关部门的工作,使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