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协概况 党派工商联 政协论坛 提案工作 社情民意 委员名录 文献资料 制度建设 大事记
 
 当前位置: 制度建设 >> 正文
政协抚州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11月24日市政协一届三十一次
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协委员队伍管理,增强委员履行职能的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定》和《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执行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的决议,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条  委员要积极参加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学习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和科技新知识,参加学习培训、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等活动,增强履职本领。积极订阅学习资料,学习统战、政协理论和政协业务知识,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四条  委员、常委要积极参加政协全会、常委会。会前密切联系所代表的界别及群众,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界别、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撰写提案、大会发言、会议讨论做好准备,踊跃建言献策;会后传达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任务,做好工作。
    第五条  委员要积极投身“五个一”活动,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专题调研或视察活动,提一件有较高质量的提案,提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一条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建议,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办一件实事。要积极参加所在专委会或对口联系专委会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情况通报、民主评议、学习考察、联谊、扶贫及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有特点的政协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计出力。
    第六条  市政协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书面或电话提前通知委员,委员与政协机关应经常性保持联系沟通,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和对口联系的专委会,以便市政协开展的有关活动能及时准确通知。
    第七条  委员必须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政协活动,须事先由本人请假,报政协活动的组织者批准。
    第八条  政协例会、重大活动实行考勤和缺席情况通报制度。政协委员参加全委会和常委会组织活动的考勤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到会、请假、缺席人员据实记载;委员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考勤由市政协各专委会负责,交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每年将委员参加活动和会议的情况进行通报,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辞去委员资格:
    1、因工作调动不在本市工作的;
    2、因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失去代表性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便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
    4、患重症无法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
    5、其它情况需要辞去委员资格的。
    第十条  委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劝其辞去委员资格:
    1、连续两年不参加市政协会议的;
    2、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市政协专委会组织活动的;
    3、三年内参加政协会议和政协委员活动考勤签到率不足50%的;
    4、三年内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讨论从不发言的;
    5、两年内未提交提案,未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委员资格:
    1、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政法部门书面文告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2、中共党员违反党纪,受到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
    3、民主党派成员违反该党章程,受到开除处分的;
    4、违反政纪,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
    5、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受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
    6、其它情况需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市委统战部写出书面申请;中共委员由市委统战部征求市委组织部、市政协党组同意,非中共委员由市委统战部征求市政协党组同意,再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决定。如本人不提出书面申请,又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按上述程序根据政协章程第22条、29条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办公室分别提出委员表现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后交市委统战部,由市委统战部提出初步意见,中共委员由市委统战部征求市委组织部、市政协党组同意,非中共委员由市委统战部征求市政协党组同意后,动员市政协委员本人写出辞呈,再提交市政协常委会决定;是政协常委的,还须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市政协常委会决定。如果政协委员本人不愿写出辞呈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或专委会写出直接撤销其政协委员的报告,经市政协党组审议,交市委统战部,由市委统战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统战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依据,中共委员由市委统战部征求市委组织部、市政协党组同意,非中共党员由市委统战部征求市政协党组同意,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属常委应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委员、常委有退出政协的自由。凡自愿退出政协的,应向市委统战部提出书面申请,再提交政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属常委的报请市委同意后,再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凡经由政协常委会议研究批准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自愿退出政协的,由市政协办公室向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下达通知书。除工作需要外,在下届内不再安排其为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06 抚州市政协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承办:抚州市信息中心 维护:抚州市政协
电话:- E-mail:@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