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9日二届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专委会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配合,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日常工作联系的部门
根据抚办字[2006]108号文件的要求,本委与下列七个市直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即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药监局。
二、工作联系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凡属部门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大政方针的部署和重大措施,全市的重大改革开放的方案、决策和重要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有关部门在决策之前或政策出台之前,请与本委沟通情况,并视情请本委领导或委员参与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关部门组织涉及全市性的各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请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本委组织有关界别委员参加。
3、有关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或重要业务工作会议,邀请本委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4、有关部门每年应视情召开情况通报会,向专委会和委员通报情况,便于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更好地参政议政。
5、有关部门聘请不同方面的监督员或督查员,要有本委联系界别的委员。
6、有关部门要配合提案委搞好有关教文卫体方面提案、建议的落实。
7、本委组织的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并事先研究有关方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供委员参考。
8、本委提出的调查报告、意见和建议,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答复,认真反馈。
9、根据活动的需要,本委视情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
10、本委要与有关部门互相交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有关政策法规等重要文件和材料、信息。
11、本委可根据部门工作需要,组织委员开展调查、视察、咨询服务及必要的活动。
三、工作联系的责任
1、请有关部门指定一位副局长(副部长)和一名主任(科长)为与本委保持经常性联系的部门联系人和具体工作联系人。
2、凡涉及有关部门与本委之间的重要问题,由本委主任与部门联系人进行协调。
3、凡涉及有关部门与本委的具体工作,由该部门具体工作联系人与本委办公室,按本委领导与部门联系人协调商定的意见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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