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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共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刻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我市380万人,有289万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涵盖社会救济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三个主要方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现有的社会保险在大多数农村仍然是空白。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农民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2004年下半年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农民参保热情很高,先后有九县(区)共214万农民参加了新农合保险,参合率达到86.17%,筹集到新农合资金近1.2亿元,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所缓解。同时,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也在逐步改变我市农村医疗服务落后的局面。但在社会保障这篇大文章面前,城乡之间的不公平状况依然存在。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出中,只有少量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公共财政承担的比例仍然相当低,这对为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社会保障是针对全体人民的,这其中理所当然包括了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民和农民工。由于身份问题,他们一直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应是各级党委、政府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紧迫问题。

二、目前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社会保障意识滞后。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府把工作重心放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县、乡(镇)、村干部的农村社会保障意识更多是停留在对五保户、伤残军人等弱势人群的简单生活救助上。另外,由于财政较为困难,救助资金投入不足,在资金的使用上更多的是考虑如何确保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自然而然也就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2、农村贫困面仍显较大。全市共有农村贫困人口14.3万,约占农村人口的5%,其中绝对贫困人口6.3万人。省及地方财政用于农村社会贫困救助的资金十分有限,而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又十分狭窄。今年,省级财政拨给我市用于贫困人口的农村社会救济费为2300万元,各县区配套580万元,平均每个贫困人口还不到17元。此外,现有的农村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只能是针对部分五保户和特困人口提供生活上的救济,而对疾病和孤儿失学等方面的救助显得无能为力。

    3、在当前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医疗价格仍然居高难下的情况下,在乡伤残军人及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显得偏低,在乡老复军人的医疗补助标准也属于低水平的医疗补助,如果遇上急病、难病、大病就显得杯水车薪。据我们调查,当前我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存在“三难”,即:“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而“三难”之中的难中之难又首推“治病难”。

    4、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未完全到位。2002年费改税后,省级财政将义务兵优待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给各县区。按国家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领取的优待金,应该按标准的百分之百发放,而我市各县(区)大都是按标准的70%发放,有些县甚至连70%的标准也没有达到。大部分县区发给义务兵的优待金每年只有1千多元。可以看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存在着因管理不规范而导致被违规挤占挪用的问题。

    5、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步履艰难。前些年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由于农保基金的增值渠道狭窄,增值困难,加上农保基金利率大幅下调,由原来的12%下调至3.87%,农民参保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我市11个县(区)农保基金总额4654.64万元,参保人数15.12万人,至2007年年底,只有4800余人领取微薄的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尚处在停滞状态。

    6、针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参保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耕用地等农业资源逐步减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逐步增加。由于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农民外出务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工被克扣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村即将提前进入老龄化阶段,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防老”的养老模式受到新形势的挑战。

三、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1、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切实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认识,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市轻农村的社会保障政策。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机制,可以尝试建立“农村社保工作督查员”制度和奖罚制度,对农村社保工作以及扶贫济困资金到位的落实情况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管,并实行定期情况通报制,将责任层层分解,考核逐级落实,奖罚及时兑现,推进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稳步发展。

2、尽快摸清我市贫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活水平的变化,重新核定事实上已经偏低的农村贫困线标准(含低保户标准),并对全市贫困人口的现状、贫困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普查、认定和分类,科学界定贫困人口的数量、类别和区域分布情况,建立市、县(区)农村贫困人口互联网信息库,实行资源共享,动态管理,便于有重点、分层次的实施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救济工作。

    3、尽快建立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投入和补贴力度,在争取省级财政加大投入的同时,市、县(区)两级财政也应按一定比例投入用于构建上述各项制度的操作基金,并每年纳入财政预算。要认真总结吸取前些年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重新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尽早启动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议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应强制要求凡是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能力并获得收入的农村人口参保,可以一次性缴交也可以逐年逐月以分期投保的方式缴交保费。农保部门及各乡镇应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农民转变观念,积极参保。

4、尽快制定我市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方案。原则上可以将失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参照不同标准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各县(区)的农保部门选择一个征地面积较大、失地农民较多且养老保险积极性较高的乡(镇),开展被征地农民、农民工、村干部和计生对象为重点的养老保险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资金的筹措既可以从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中预留并划出一块作为农保基金,也可以按照个人、村委会(集体)和财政按比例分摊的方式来筹集。农民工用工企业和单位要担负起责任和义务,替农民工缴纳用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对有能力而拒不缴费的企业和单位应加大执法和监察力度,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进一步落实农村优抚对象的优抚安置工作。积极向上反映,尽快重新核定已经严重偏低的优抚抚恤金标准,使其能够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列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通过各种办法为他们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关县区要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列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同时要理顺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义务兵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6、将市场化机制引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信息化建设、网点资源等专业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在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开展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运用好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促进我市各类社会慈善社会公益的发展,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投向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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